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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鑒定
交通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來源:常熟律師 網址:http://www.teddingtonhomeopathy.com/ 時間:2016/5/16 17:25:38
交通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楊刑初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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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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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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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10]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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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2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一輛大型普通客車沿本市楊浦區撫順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江浦路路口向北左轉彎時,違反讓行規定,將在撫順路北側人行橫道內由西向東橫過江浦路的被害人忻某撞倒,致忻創傷性休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朱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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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撥打“110”電話報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處理。被告人朱某某所在單位并就民事賠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并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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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事故現場、肇事車輛等的照片,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經濟賠償憑證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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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朱某某依法應予處罰。鑒于其自愿認罪,且系自首,故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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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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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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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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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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