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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
(2007)路刑初字第167號
來源:常熟律師 網址:http://www.teddingtonhomeopathy.com/ 時間:2016/2/28 17: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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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
(2007)路刑初字第167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江,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臺州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裕?。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9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F押臺州市路橋區看守所。
辯護人謝東子,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臺路檢訴(2007)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沈丹丹、被告人程江及辯護人謝東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6年12月17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程江駕駛王奇斌所有的喇叭不合格的浙J2B763號輕型普通貨車途經臺州市路橋區路北街道馬鋪路458號路段時,繞越同向前方靠路邊行走的陳夏德時未注意安全而發生刮擦,致陳夏德倒地受傷,經送醫院搶救后于同月21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程江因害怕擔責任而駕車逃逸。經認定,被告人程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月18日,被告人程江到公安機關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榮、王奇斌、程永財、尤秀鳳、章荷友、陳夏冬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車輛檢驗報告、尸體檢驗記錄、圖片、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車過程中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駕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江案發后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關于該被告人自首、已賠償部分損失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金 德
人民陪審員 葉 炳 賢
人民陪審員 朱 秀 君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 林 瑛
附件:
本案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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